第一条 课程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成果导向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课程大纲编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大纲的编写应呼应毕业要求及毕业要求指标点,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同时按照《课程大纲撰写模板》的要求自编所教授课程的课程大纲。开课系部应要求授课教师认真编写课程大纲内容,符合学校相关办法、要点等规定事项,以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
第三条 各系部确认教师开设课程后,应通知教师按照指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完成课程大纲。
第四条 授课教师应提前一个学期编写出下学期开课课程之课程大纲,并报送系部、学校进行二级审核。
系部审核:由系部课程委员会,利用课程大纲检核表进行审核,给出审核分数,并将结果于3日内通知授课教师。系部审核合格后报送教务处进行校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教学大纲,返还教师,按照审查意见表重新修改后于一周内提交新的课程大纲及审核意见反馈表。
校级审核:由学校课程委员会,利用课程大纲检核表进行审核,给出审核分数,并将结果于1周内通知授课教师。
第五条 提交课程大纲的名称格式为:《课程全称》课程大纲;每级审核后,反馈给教师《课程大纲检核表》与《审查意见表》;教师修改后提交新的课程大纲及《课程大纲审查意见反馈表》。
第六条 课程大纲逾期提交者,按照下列催办流程办理:
一、逾期提交者,请各开课系部协助催办。
二、逾截止日三天经确认仍未提交者,教务处第二次通知各开课学院协助催办。
三、逾第二次催办截止日三天仍未提交者,由教务处逐一通报。
2021年9月1日